河南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1049号之一
原告:河南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72876152W。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G019。
法定代表人:石政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成帅,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熙,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露红,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