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中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秦皇岛中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民辖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中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5民初5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称,上诉人自2010年3月5日到被上诉人处工作,先后两次签订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上诉人发现自2014年3月5日没有劳动合同,因被上诉人违法扣押上诉人的助工证、二级建造师证及印章,不及时发放工资、奖金、补贴,上诉人于2016年4月1日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书面通知邮寄给被上诉人,上诉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并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原审卷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记载,上诉人的工作地点在唐山;秦皇岛中兵建设集团发布的《关于撤销集团驻外办事处的通知》中有“经集团领导研究决定撤销集团驻迁安办事处和唐山办事处”的内容,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在唐山,故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5民初59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淑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凡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景月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