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中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秦皇岛中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91民初1327号
原告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唐古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150447069A.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中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开发区秦皇西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3010000101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秦皇岛中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