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1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国庄国际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15号院瑞普大厦C座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乐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设计院副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市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杨家坟毛纺宿舍小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苏忠,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国庄国际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市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恒基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7民终2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国庄国际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2011年2月21日的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初步勘察服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3万元。因被申请人提供的初勘报告存在着很多瑕疵和不符合规范,其成果错误不能使用,再审申请人已拒绝付款给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初勘都没有弄明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谎称,再审申请人口头委托被申请人进行该项目的详勘工作。退一步说,即使再审申请人委托了被申请人进行详勘,其目的是要被申请人钻探后提供的土工试验分析成果报告。按被申请人提供的邮件,此次再审申请人没有委托。就算有委托,钻孔为:F35;F36;F37;F39;位移F36,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钻探照片,实际钻孔是F35(25);F36(25);F37(25),计延米数为:75米(证据四)。上述两项的总延米数为:160米。被申请人所谓的2013、2014两份详勘报告,没有岩土工程师***本人的签字,且经网站查询未能查到***的注册信息;且土工实验分析成果报告没有具备资质的单位盖章签字。因此该两份详勘报告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属于无效的勘察报告。由于被申请人对证据及报告的造假,导致再审申请人风机基础设计方案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2014年3月4日召开会议,会议决定关于地基处理设计由承建方委托同济大学设计院进行施工图设计(见证据五),从而否定了被申请人主张的结果。怀来县法院及***中院的民事判决,依据的工程量是1085.3米,单价是245元/米,认为再审申请人用了被申请人的成果,是没有证据证明的,其钻孔数量是编造的。申请人书面申请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原始钻探记录及勘察报告经行鉴定及到现场对钻孔进行调查验证,都未被采纳。二审中一个审判员审理,却以合议庭名义判决维持原判,更是程序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三次合作签订三次勘察合同,双方历次合作履行合同的方式为先完成勘察任务,后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从本次争议的勘察工作,北京国庄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勘察任务书的情况,结合北京国庄公司亦认可收到***市恒基公司提供的两份详实的报告的事实,原审认定双方虽未就涉案争议的勘察工作订立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同关系并无不当。***市恒基公司已经完成了涉案的勘察工作,并向北京国庄公司提交了勘察报告,且北京国庄公司亦实际使用了该报告书,北京国庄公司称两份报告书不合格并未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关于合同的单价问题,原审参照双方前几次合同约定的价格工作环境情况以及交易习惯,确定为每米245元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国庄国际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娟
审判员***
审判员付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