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明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池州市明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佘书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21民初1275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池州市明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清凤西路中央广场1号楼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5016938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佘书年,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池州市明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佘书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立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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