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明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明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702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福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池州市明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翠柏路21号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明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及案外人池州杏花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1702执13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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