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明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牯牛建筑架业有限公司与佘书年、池州市明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21民初1834号
原告:池州市牯牛建筑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尧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书年,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池州市明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清风西路中央广场1号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池州市牯牛建筑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佘书年、池州市明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池州市牯牛建筑架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佘书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牯牛建筑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牯牛建筑架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佘书年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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