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执保192号
申请人: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正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
法定代表人:余利生。
被申请人: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伯特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云闻。
申请人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甬钰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陆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