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鑫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91民初972号
申请人:济宁鑫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凯旋路杨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
法定代表人:赵正红,董事长。
济宁鑫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宁鑫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宁鑫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鑫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常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郝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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