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11民初2343号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北路1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何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栋,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滨湖区绣溪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赵正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明,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冠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泰迅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苏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宦强、祁东、被告(反诉原告)威泰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威泰迅公司立即支付合同剩余款项1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事实和理由:苏冠公司、威泰迅公司双方因业务往来,于2018年约定由苏冠公司向威泰迅公司提供委托服务及咨询等,威泰迅公司应支付相应费用。苏冠公司按约为威泰迅公司提供咨询及代理等服务后,威泰迅公司仅履行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苏冠公司多次向威泰迅公司催告无果,为维护苏冠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威泰迅公司辩称:苏冠公司诉称与事实不符。苏冠公司严重违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要求驳回苏冠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威泰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苏冠公司立即退还威泰迅公司已支付费用6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事实和理由:威泰迅公司因为要参加项目投标,急需获得“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苏冠公司承诺2个月内能全部完成,于是威泰迅公司与苏冠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签订了一份《资质委托合同》和一份《人员聘用委托协议》,双方对服务流程、项目完成时限周期(自甲方首付款支付后计算,两个月)、有建造师证人员聘用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签约后威泰迅公司立即按约向苏冠公司支付了首期启动资金和证书人员费用合计66000元,但令人遗憾的是苏冠公司拖延了一个月没有任何行动。在威泰迅公司派人多次催促下,苏冠公司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服务流程,没有按照约定注册成立一家合法公司,而是转包给其他公司(无锡捷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直至2019年2月26日才勉强出证,比原定的2019年1月18日办理好资质证书晚了38天,严重逾期,关于这一点苏冠公司自己也承认;并且苏冠公司也严重违反《资质委托合同》“4.4资质落地至甲方后,乙方提供的现场管理人员需免费提供甲方使用一年”和《人员聘用委托协议》“3名机电专业建造师人员证书聘用时间以证书注册到甲方起,挂靠时长壹年”的约定,擅自解除了有关聘用的挂靠人员并注销证书,导致现在该资质证书名存实亡,处于无效状态。综上所述,由于苏冠公司严重违约,导致威泰迅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苏冠公司应当按照双方《资质委托合同》“7.1本合同签订之后,如单方不履行本合同职责与义务或者单方违约停止运作达30天,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因维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7.2如乙方原因违约,乙方退还甲方所有已支付费用”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反诉,反诉被告苏冠公司辩称:按照合同第五条约定威泰迅公司应当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来支付相关费用,但是威泰迅公司仅依约支付了第一个时间节点的费用,后面时间节点的费用一直未能按期支付,直至苏冠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三级资质办理手续之后,仍未支付该款项是引起本案诉讼的原因。关于违约条款明显约定过高,并且苏冠公司不存在恶意违约等情形,事实上系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口头同意变更履行方式,使威泰迅公司获取资质,期间还有春节放假因素,最后苏冠公司也在第一时间也就是2019年2月下旬使威泰迅公司获取了资质。同时威泰迅公司也在2019年5月起就利用其已获取的资质开始了招投标活动,根据苏冠公司通过天眼查等公开公示的查询渠道查到其已经利用案涉资质中标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低压电配电系统维保等中标项目。请求驳回威泰迅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9日威泰迅公司(甲方)与苏冠公司(乙方)签订《资质委托合同》1份,约定为帮助甲方顺利吸收合并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服务内容1.2条:本项目的委托服务流程如下:乙方负责在江苏省内注册成立一家合法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乙方根据相应国家政策标准,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分立至A公司;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分立完成后,乙方将A公司的所有股权变更为甲方持有。乙方将A公司拥有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吸收合并至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间安排与调整以双方协商确认为准。2.服务成果认定:2.1:A公司成立后,相关文件须经甲方确认;2.2条:A公司拥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标准为:证书原件,拥有江苏省建筑业监管平台账号密码,资质信息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平台可查询。2.3:资质成功剥离到威泰迅公司。3.甲方职责与义务3.1条: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即向乙方提供本单位相关资料,以便乙方开展工作。3.2甲方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与完善所需的相关文件。3.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3.4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工作,包括签署各类文件、备忘录等。4.乙方职责与义务4.1乙方为甲方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吸收合并工作提供咨询和办理服务。4.2乙方帮助甲方完成申请资料及相关文件编制。4.3乙方须对A公司股权变更至甲方前的所有债权债给度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合法有效性负全部责任。乙方负责办理A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至甲方的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如出现任何债权债务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一切债务债权由乙方承担。乙方大股东何雷自愿作为担保人对乙方所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4资质落地至甲方后,乙方提供的现场管理人员需免费是供甲方使用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办三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文,若现场管理人员不做为资质(新办、增项、维护)考核对象,则乙方有权将所挂靠在甲方平台里的现场管理人员全部撤出。4.5根据甲方的要求,在资质落地至甲方半年后将甲方持有的A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给乙方或直接办理注销手续,确保A公司对甲方没有任何不利影响。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本项目总费用为:贰拾万元人民币,即¥:200000: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启动资金陆万元人民币,即¥:60000元;资质剥离至A公司,甲方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资金捌万元人民币,即¥:80000元;资质完全落户至甲方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资金计肆万元人民币,即¥:40000元,在办理完A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或A公司注销手续后支付尾款计贰万元人民币,即¥:20000元。甲方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开具合规的发票给甲方。6.项目完成周期:自甲方首付款支付后计算,两个月。7.违约责任7.1本合同签订之后,如单方不履行本合同职责与义务或者单方违约停止运作达30天,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因维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于甲方原因违约,乙方已收款项不再退回。7.2如乙方原因违约,乙方退还甲方所有已支付费用。
同日,威泰迅公司(甲方)与苏冠公司(乙方)签订《人员聘用委托协议》1份,双方约定根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办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现就甲方委托乙方聘用人员证书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人员聘用需求明细:建造师(专业机电)3人,挂靠价格为18000元/人/年,小计54000元,合计优惠50000元。注:人员证书聘用时间以证书注册到甲方起,挂靠时长壹年。1、人员聘用总费用(如甲方需要乙方开具合规发票,需向乙方提供6%的税费,合计叁仟元整(¥3000元整)为伍万元整(¥50000元整);合同规定款项在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每本证书支付贰仟元整(¥2000元),合计陆仟元整(¥6000元),待所有证书入库成功后即支付证书剩余款项。2、乙方为甲方提供资质维护中现场管理人员一年的挂靠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文,若现场管理人员不做为资质(新办、增项、维护)考核对象,则乙方有权将所挂靠在甲方平台里的现场管理人员全部撤出。3、人员聘用费用里已包含人员证书挂靠费用、社保费用及乙方服务费。人员的其他任何费用和待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处理。4、乙方证书适用于甲方办理建筑资质申请、升级、年检、等业务。5、乙方须对证书真实性负责。6、在乙方提供的人员证书未入库的情况下,若甲方已经找到相应人员,即使用甲方人员,乙方退还相关人员证书的预付款。7、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所收款项不再退还。8、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所收款项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甲方。9、本协议期满或证书挂靠期间甲方单位出现重大变故,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协议,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完成证书变更手续。
2018年11月19日,威泰迅公司给付苏冠公司委托服务费6万元、人员聘用费6000元。
2019年2月26日,威泰迅公司通过江苏露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因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涉案挂靠建筑师社保不一致,苏冠公司注销相关挂靠人员。2019年5月4日,威泰迅公司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被认定为不合格。
2020年5月18日苏冠公司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在案件审理中,苏冠公司称2019年5月起威泰迅公司利用其已获取的资质开始了招投标活动,中标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低压电配电系统维保等项目。威泰迅公司称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低压电配电系统维保项目是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条件是具有机电安装三级资质或ABB、施耐德电气产品服务商(提供招标文件配电系统维保技术部分),威泰迅公司中标与资质无关,其公司是因为长期是ABB、施耐德电气产品服务商,符合招标条件。
另查明,2018年1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5部门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2019年1月3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发出《关于转发的通知》,要求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挂证”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2019年1月底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以上事实,有《资质委托合同》、《人员聘用委托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查询截屏、江南银行企业汇款截屏、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查询截屏、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截屏、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资料等及当事人的陈述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苏冠公司与威泰迅公司之间签订的《资质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合同义务。威泰迅公司与苏冠公司签订的《人员聘用委托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该协议规避了建筑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危害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应属无效。
关于本诉,本院认为:按《资质委托合同》的约定,苏冠公司受威泰迅公司的委托办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2019年5月4日,威泰迅公司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因违法违规被认定为不合格。苏冠公司所称2019年5月威泰迅公司利用其已获取的资质中标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低压电配电系统维保等中标项目,现无法证明威泰迅公司的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为合格状态。苏冠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威泰迅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苏冠公司要求威泰迅公司按约定支付合同剩余款项14万元及违约金6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本院认为:《资质委托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签订之后,如单方不履行本合同职责与义务或者单方违约停止运作达30天,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因维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于威泰迅公司原因违约,苏冠公司已收款项不再退回;如苏冠公司原因违约,苏冠公司退还威泰迅公司所有已支付费用。
2019年2月26日威泰迅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已超出《资质委托合同》中关于自首付款支付后计算两个月的项目完成周期的约定,苏冠公司已构成违约。另《人员聘用委托协议》系为办理《资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委托办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签订,苏冠公司通过“挂证”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威泰迅公司聘用机电专业建筑师。因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苏冠公司注销相关挂靠人员,致使威泰迅公司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被认定为不合格,苏冠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威泰迅公司要求苏冠公司按约定退还委托费用6万元及承担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威泰迅主张的违约金6万元,威泰迅公司以“挂证”的方式与苏冠公司签订《人员聘用委托协议》,其公司亦存在过错,本院综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威泰迅公司实际已支付费用的金额等,酌定违约金为5000元。因《人员聘用委托协议》无效,苏冠公司应返还威泰迅公司人员挂靠费6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本诉原告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诉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服务费6万元、违约金5000元、人员挂靠费60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10元(该款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胡正建
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
人民陪审员  肖锦秀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夏艳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来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