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民终50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BW0M6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95914788,住所地无锡滨湖区绣溪路。
法定代表人:赵正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明,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苏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泰迅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1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威泰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其起诉的合同依据是双方于2018年11月19日签订的《资质委托合同》,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另双方签订的《人员聘用委托协议》仅是违反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亦有效。其已于2019年2月为威泰迅公司获取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威泰迅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其也提交了相关招投标信息,证明2019年5月威泰迅公司利用获取的有效资质进行投标且顺利中标,更充分说明案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至于威泰迅公司获取资质后,资质年审是否合格,并不在案涉合同的服务范围内,即使目前资质状态为“不合格”,但只要将相应的技术人才补充进去,资质状态就可以转为合格。一审法院误解了资质审核与资质获取之间的关系,作出了错误判决。
威泰迅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苏冠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冠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威泰迅公司立即支付合同剩余款项1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
威泰迅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苏冠公司立即退还其已支付费用6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19日威泰迅公司(甲方)与苏冠公司(乙方)签订《资质委托合同》1份,约定为帮助甲方顺利吸收合并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服务内容1.2条:本项目的委托服务流程如下:乙方负责在江苏省内注册成立一家合法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乙方根据相应国家政策标准,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分立至A公司;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分立完成后,乙方将A公司的所有股权变更为甲方持有。乙方将A公司拥有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吸收合并至甲方。工作时间安排与调整以双方协商确认为准。2.服务成果认定:2.1:A公司成立后,相关文件须经甲方确认;2.2条:A公司拥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标准为:证书原件,拥有江苏省建筑业监管平台账号密码,资质信息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平台可查询。2.3:资质成功剥离到甲方。3.甲方职责与义务3.1条: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即向乙方提供本单位相关资料,以便乙方开展工作。3.2甲方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与完善所需的相关文件。3.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3.4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工作,包括签署各类文件、备忘录等。4.乙方职责与义务4.1乙方为甲方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吸收合并工作提供咨询和办理服务。4.2乙方帮助甲方完成申请资料及相关文件编制。4.3乙方须对A公司股权变更至甲方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合法有效性负全部责任。乙方负责办理A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至甲方的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如出现任何债权债务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一切债务债权由乙方承担。乙方大股东何雷自愿作为担保人对乙方所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4资质落地至甲方后,乙方提供的现场管理人员需免费提供甲方使用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办三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文,若现场管理人员不作为资质(新办、增项、维护)考核对象,则乙方有权将所挂靠在甲方平台里的现场管理人员全部撤出。4.5根据甲方的要求,在资质落地至甲方半年后将甲方持有的A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给乙方或直接办理注销手续,确保A公司对甲方没有任何不利影响。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本项目总费用为:贰拾万元人民币,即¥:200000,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启动资金陆万元人民币,即¥:60000元;资质剥离至A公司,甲方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资金捌万元人民币,即¥:80000元;资质完全落户至甲方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资金计肆万元人民币,即¥:40000元,在办理完A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或A公司注销手续后支付尾款计贰万元人民币,即¥:20000元。甲方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开具合规的发票给甲方。6.项目完成周期:自甲方首付款支付后计算,两个月。7.违约责任7.1本合同签订之后,如单方不履行本合同职责与义务或者单方违约停止运作达30天,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因维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于甲方原因违约,乙方已收款项不再退回。7.2如乙方原因违约,乙方退还甲方所有已支付费用。
同日,威泰迅公司(甲方)与苏冠公司(乙方)签订《人员聘用委托协议》1份,双方约定根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办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现就甲方委托乙方聘用人员证书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人员聘用需求明细:建造师(专业机电)3人,挂靠价格为18000元/人/年,小计54000元,合计优惠50000元。注:人员证书聘用时间以证书注册到甲方起,挂靠时长壹年。1、人员聘用总费用[如甲方需要乙方开具合规发票,需向乙方提供6%的税费,合计叁仟元整(¥3000元整)]为伍万元整(¥50000元整);合同规定款项在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每本证书支付贰仟元整(¥2000元),合计陆仟元整(¥6000元),待所有证书入库成功后即支付证书剩余款项。2、乙方为甲方提供资质维护中现场管理人员一年的挂靠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文,若现场管理人员不作为资质(新办、增项、维护)考核对象,则乙方有权将所挂靠在甲方平台里的现场管理人员全部撤出。3、人员聘用费用里已包含人员证书挂靠费用、社保费用及乙方服务费。人员的其他任何费用和待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处理。4、乙方证书适用于甲方办理建筑资质申请、升级、年检等业务。5、乙方须对证书真实性负责。6、在乙方提供的人员证书未入库的情况下,若甲方已经找到相应人员,即使用甲方人员,乙方退还相关人员证书的预付款。7、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所收款项不再退还。8、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所收款项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甲方。9、本协议期满或证书挂靠期间甲方单位出现重大变故,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协议,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完成证书变更手续。
2018年11月19日,威泰迅公司给付苏冠公司委托服务费6万元、人员聘用费6000元。
2019年2月26日,威泰迅公司通过江苏露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因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涉案挂靠建筑师社保不一致,苏冠公司注销相关挂靠人员。2019年5月4日,威泰迅公司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被认定为不合格。
在案件审理中,苏冠公司称2019年5月起威泰迅公司利用其已获取的资质开始了招投标活动,中标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低压电配电系统维保等项目。威泰迅公司称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低压电配电系统维保项目是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条件是具有机电安装三级资质或ABB、施耐德电气产品服务商(提供招标文件配电系统维保技术部分),威泰迅公司中标与资质无关,因为其公司长期是ABB、施耐德电气产品服务商,符合招标条件。
另查明:2018年1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5部门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2019年1月3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发出《关于转发的通知》,要求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挂证”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2019年1月底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以上事实,有《资质委托合同》、《人员聘用委托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查询截屏、江南银行企业汇款截屏、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查询截屏、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截屏、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资料等及当事人的陈述附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苏冠公司与威泰迅公司之间签订的《资质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合同义务。威泰迅公司与苏冠公司签订的《人员聘用委托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该协议规避了建筑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危害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应属无效。
关于本诉,一审法院认为:按《资质委托合同》的约定,苏冠公司受威泰迅公司的委托办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2019年5月4日,威泰迅公司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因违法违规被认定为不合格。苏冠公司所称2019年5月威泰迅公司利用其已获取的资质中标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低压电配电系统维保等中标项目,现无法证明威泰迅公司的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为合格状态。苏冠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威泰迅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苏冠公司要求威泰迅公司按约定支付合同剩余款项14万元及违约金6万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一审法院认为:《资质委托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签订之后,如单方不履行本合同职责与义务或者单方违约停止运作达30天,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因维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于威泰迅公司原因违约,苏冠公司已收款项不再退回,如苏冠公司原因违约,苏冠公司退还威泰迅公司所有已支付费用。
2019年2月26日威泰迅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已超出《资质委托合同》中关于自首付款支付后计算两个月的项目完成周期的约定,苏冠公司已构成违约。另《人员聘用委托协议》系为办理《资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委托办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签订,苏冠公司通过“挂证”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威泰迅公司聘用机电专业建筑师。因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苏冠公司注销相关挂靠人员,致使威泰迅公司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被认定为不合格,苏冠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威泰迅公司要求苏冠公司按约定退还委托费用6万元及承担违约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威泰迅主张的违约金6万元,威泰迅公司以“挂证”的方式与苏冠公司签订《人员聘用委托协议》,其公司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综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威泰迅公司实际已支付费用的金额等,酌定违约金为5000元。因《人员聘用委托协议》无效,苏冠公司应返还威泰迅公司人员挂靠费6000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苏冠公司本诉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苏冠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威泰迅公司委托服务费6万元、违约金5000元、人员挂靠费6000元。三、驳回威泰迅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苏冠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威泰迅公司负担500元,由苏冠公司负担910元。
本院经二审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苏冠公司与威泰迅公司签订的《资质委托合同》,主要约定由苏冠公司帮助威泰迅公司获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该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实际履行中,苏冠公司虽于2019年2月26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帮助威泰迅公司获得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系“挂证”取得,基于国家对建筑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苏冠公司随后注销了相关挂靠人员,以致威泰迅公司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自2019年5月4日起被认定为不合格,既不能满足《资质委托合同》的合同目的,也不能满足该合同4.4条“资质落地于甲方后,乙方提供的现场管理人员需免费提供甲方使用一年”的要求,故应当认定苏冠公司构成违约。根据该合同7.2条约定“如乙方原因违约,乙方退还甲方所有已支付费用”,故苏冠公司无权请求威泰迅公司支付余款14万元,还应退还威泰迅公司已支付的6万元。
又,双方签订的《人员聘用委托协议》,主要约定苏冠公司为威泰迅公司提供资质维持中现场管理人员一年的挂靠,该内容违反建筑领域禁止资质挂靠的相关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苏冠公司应当返还威泰迅公司已支付的挂靠费6000元。
关于违约金,苏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委托事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采用违法违规的“挂证”方式履行合同也得到了威泰迅公司的认可,对于这一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原因,双方均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以及苏冠公司占用威泰迅公司已付款项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6万元酌情调整为5000元,公平合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苏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10元,由苏冠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利娜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吴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施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