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泰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金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财保25号

申请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滨湖区绣溪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95914788。

法定代表人:赵正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镇江金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镇兴港东路88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MFH1E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

申请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金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金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平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方小玲

书记员徐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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