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4362号之一
原告: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50221238Q,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东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90027480Y,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A区2号房。
法定代表人:方月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东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江苏东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计769元,保全费720元,合计诉讼费1489元,由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过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