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11执保444号
申请人:江苏中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稍塘路12。
法定代表人:邹烨,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南区胡埭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中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1825号。申请人江苏中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中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特丽亮镀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