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苏中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2522民初107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邹烨。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12月17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二人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准许原告**、**的缓交诉讼费申请,缓交至开庭前三日。本院决定2019年3月21日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中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在2019年3月9日,依法向二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二原告在2019年3月19日前交纳诉讼费,二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拉  巴
审判员 仲 海 燕
审判员 大次德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小 拉 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