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1755号
申请人: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昌路17。
法定代表人:邹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蓝光置地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威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
被申请人:无锡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新华路南、润锡中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力。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1幢1楼。
法定代表人:杨长江。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22号。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
申请人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蓝光置地有限公司、无锡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蓝光置地有限公司、无锡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花锡蒙
书 记 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