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589号
申请人: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026975XF,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昌路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隆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571014075,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3号7幢520、522、52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隆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苏州隆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