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置地有限公司、无锡**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MUDEM7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06953262X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安镇街道新华路南、润锡中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6937557W,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1幢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和骏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8264X7,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026975X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昌路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无锡**置地有限公司、无锡**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5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置地有限公司、无锡**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置地有限公司、无锡**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皓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