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箔梧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建材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民初43号
原告:上海箔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蒋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铭,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材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街道镇澄路**v>
法定代表人:都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芳,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娇,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上海箔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箔梧公司)与被告中建材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设计及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并于2019年3月28日进行证据交换。2019年11月1日,箔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箔梧能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1820元,减半收取20910元,由箔梧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浩
审 判 员  单甜甜
人民陪审员  王幸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逸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