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材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街道镇澄路1011号。
法定代表人:都宏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杜东亚,经理。
原审被告: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镇澄路1011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经理。
上诉人中建材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1)皖0881民初2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建材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桐城市人民法院就该案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钱给付请求并非基于PC承包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此后另行在江阴市会签《工程结算审定单》产生的。原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现已转化成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据此,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为普通金钱债务纠纷,故应适用普通管辖而非专属管辖。此外,本着民事诉讼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审理两大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1)皖0881民初23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江阴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提供的证据及诉讼请求,本案系因承建相关建设工程项目而产生纠纷,原审法院立案时将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项目位于安徽省桐城市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审裁定驳回中建材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综上,中建材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武
审 判 员 金 京
审 判 员 陈世拥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 雷
书 记 员 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