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联通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太浦河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江苏三联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嘉善商初字第1098号
原告:嘉兴市太浦河大型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其龙。
委托代理人:陆军。
被告:江苏三联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启尧。
委托代理人:余力。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太浦河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联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于2009年12月3日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起诉,以嘉兴市太浦河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现该案尚在审理中,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