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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宏泰构件有限公司与江苏三联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善县宏泰构件有限公司与江苏三联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02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浙嘉辖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联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县宏泰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三联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嘉善县宏泰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09)嘉善商初字第32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三联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故请求移送上诉人所在地的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嘉善县宏泰构件有限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对诉讼管辖有明确约定,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合同载明协商不成由出卖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在本案中即为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上述法条及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三联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春
审判员章能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姜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