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962号
申请人:无锡市亚泰起重搬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9408868XT,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297-2-5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三联通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78014729C,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35-2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亚泰起重搬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联通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亚泰起重搬运有限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亚泰起重搬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联通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无锡市亚泰起重搬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