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联通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三联通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高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2民初3135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2日生,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联通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78014729C,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启尧,总经理。
被告:高攀,男,1985年11月28日生,住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三联通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高攀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5元,减半收取30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展飞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