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永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邵阳永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9民初1025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告:邵阳永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地块****门面。

法定代表人:杨鸿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邵阳永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廖月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萍芳

代理书记员  陈业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