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03民初388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男,汉族,1981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欣伟,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世健,男,汉族,1985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
被告:陈宏标,女,汉族,1980年7月2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湖南亿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九江社区二栋一单元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峰。
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周世健、陈宏标、***、湖南亿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蒋建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肖 雯
书 记 员 唐纤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