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81民初1841号之一
原告:**,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事业编干部,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武冈市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599414823R,住所:武冈市东升北路****。
法定代表人:许望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自青,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现住湖南省武冈市,系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冈市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湘0581民初32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武冈市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现原告**与被告武冈市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就偿还借款已达成调解协议,还冻结被告武冈市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已没有必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冈市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湘杰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人民陪审员 周小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杨 月
代理书记员 李洁露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