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81民初1337号
原告:夏明国,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武冈市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599414823R,住所:武冈市东升路3栋8-9号。法定代表人:许望云。
原告夏明国与被告武冈市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2022年5月24日原告夏明国以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明国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明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夏明国承担。
审 判 员 周丽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