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终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冈市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东升北路3栋8、9号。
法定代表人:许望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青,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吉虎,湖南恒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冈市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1)湘0581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期间,武冈市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共武冈市纪委武冈市监察委员会武纪发[2018]13号关于印发《武冈市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从上述《武冈市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容来看,**是否是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应受该通知内容所约束及案涉款项是否应当计息,一审法院均应进一步查明。由于二审出现新证据,有可能影响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及对案件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1)湘0581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冈市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申 杰
审判员 李少杰
审判员 曾 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瑶
书记员肖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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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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