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冈市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81民初987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被告:武冈市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玉龙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许望云。
原告***与被告武冈市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冈市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冈市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因被告武冈市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故此款由被告武冈市通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
审 判 员  喻 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屈叶乐
代理书记员  彭莎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