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银行本票遗失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银行本票遗失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10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玄催字第52号
申请人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
申请人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银行本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303272/22746232(出票日期2015年5月4日,付款人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南京农业大学校内结算中心,付款行中国农行南京中山路支行,出票金额为20000元)的银行本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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