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767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元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5767号
原告: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惠达路9号A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钟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亚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元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28-8号楼110号。
法定代表人:宋**。
原告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元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受理。原告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5元,由原告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巧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毕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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