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0661号
申请人:张标,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苏华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
法定代表人:郁海华。
申请人张标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标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