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6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108U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居间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10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公司一审提交了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益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证明案涉两工程均系丰益公司委托***个人负责施工,与**公司无关。**公司一审中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短信记录、付款通知单等亦可印证两工程系***与**两人合作,**负责承接工程、收款,***负责施工和现场管理,利润对半分成。**公司提交的两工程的费用明细等证据可证明两工程的利润远低于120万元。故案涉协议书中的佣金约定不合常理,双方之间不存在所谓的居间合同关系。二、案涉协议书中仅有**公司公章却无经办人署名和日期,对于协议书中所谓的介绍工程、挂靠施工及佣金的计算方式,**均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即便公章真实,亦不能证明协议内容的真实性。一审仅凭加盖**公司公章的协议书即采信该份具有严重瑕疵、与事实不符的证据,对证明力未能作出正确判断。三、若**公司确有加盖公章的行为,则**公司系协议书中的唯一债务人,不存在所谓的债务加入,且**公司并非债务人,亦无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故不应承担责任。
**辩称,***个人不具有承接钢结构安装工程的资质,只能由**公司承接。工程完工后,双方协议一致以居间费的形式结算。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居间费用1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审相关证据及事实:**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的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内容为“乙方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给甲方介绍了华士海达钢结构厂房工程造价约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苏州汇融邻里中心钢结构顶棚工程造价约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甲方挂靠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并已完成了上述两个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佣金事项达成以下协议:1、扣除前期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甲方再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双方关于佣金事项即全部结清。2、甲方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该《协议书》下方甲方落款处的上方加盖有**公司印章,乙方落款处有**的签名及日期2017.12.21。****,两个工程做了之后,***一直拖着不结账,后来在2017年12月17日上午8点半左右,在***市区的清庭咖啡,我们谈了之后,现在账拿不出来,意思按照介绍费给我,做完了接近3000万元的工程,我当时提的是5%,**公司不同意,最终商量以差不多4%,120万元结算。之前给的钱不计算在这120万元内。在2017年12月21日上午9点左右,在***的老厂华菱科技那边,***把协议拿出来,然后我看了一下,在他的车子尾部签的字,***敲的章。
同时,**还提交了:1、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与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苏州工业园区汇融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合同,其中与海达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由**作为委托人与海达公司签订的,**认为,该证据证明**介绍**公司以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署了该两份合同,且工程已实际完工,**公司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费用;2、前述两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管理的付款凭证,**认为,该证据证明**实际参与该两项工程的管理。****,付款凭证是其公司的会计做的,其的公司叫江阴国泰,但是这个工程是其自己做的,当初谈的是其负责接工程、收钱,***负责施工和现场管理。后来施工过程中其也派人参与了施工和管理,因为进度跟不上。当时是跟***谈好利润对半分成。其与**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之前双方是合作的关系,结账的时候双方认为按照居间的关系来支付款项。
**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协议书不认可其真实性,是**在使用**公司公章时在空白纸上盖上**公司公章,而后再打印协议内容。该份协议书中**公司所盖公章位置明显高于正常位置,如果按照**的**,是由**公司提供协议,而后**签字,再交由**公司**,则**应严格加盖在**公司单位**处。对两份合同没有异议。该两处工程为**同***个人的项目合作,而后挂靠在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没有关系,在海达钢结构施工合同中,**作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人签字,也印证了该两处工程是**同***个人合作挂靠丰益公司的事实;对付款凭证,**在**中认可了是**个人同***个人进行项目合作的事实。
**公司为证实其抗辩,提交了证据:1、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2、银行账户明细,3、***和**的短信记录,4、***与案外人***的短信记录,5、承兑汇票签收凭证,6、银行账户明细及***与**计的短信记录,7、银行账户明细及进账单,8、工程项目费用明细、钢结构加工合同,工业产品销售合同,发票,结算图纸,销售单。**公司提交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第一,在**同***合作两处工程过程中,**负责接工程、收钱,***施工和现场管理,利润有**和***对半分成,同时也证明两个工程与**公司没有关系;第二,***已经向**支付了300余万元款项,而根据**提供的协议书显示**公司还应再向其支付120万元是不符合常理的;第三、**有充分的机会接触到**公司的公章,而**正是利用此有利机会偷盖了**公司公章而形成本案中所谓的协议书;第四、**与***合作的该两处工程利润总和还不到120万元,却形成了一份应向**支付120万元的协议书是不符合常理的,也不符合事实。
**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两个项目跟**公司有关系的;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公司的证明目的,**认为,**也分担了一部分的工作,只是后来双方又形成了居间代理协议,以居间费的形式支付给**;**公司的公章的都在**公司处,**没有可能得到公章的控制权,所有的**都是需要**公司**的,**没有偷盖公章。
一审中,**公司认为《协议书》系**在空白纸上先加盖印章,再打印文字,故申请对《协议书》上打印文字和印章的形成先后顺序进行司法鉴定,后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协议书》甲方落款处“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与该处印刷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为“先形成印刷文字,后加盖印文,即先字后印。”该鉴定意见经双方质证后,双方均没有异议。**公司认为,即使《协议书》是先打印文字后加盖公章,但《协议书》还是存在不合常理之处,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对其自己和**二人进行测谎测试,经一审法院询问**,**表示不同意接受测谎测试,***申请对其个人单独进行测谎测试。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以系统心理测试法对***进行测试,***在回答问题“1、你跟**就支付其120万元居间费用是否达成了一致意见?”、“2、2017年12月21日的《协议书》是不是你提供的?”、“3、2017年12月21日的《协议书》上的公章是不是你盖的?”时,对三个问题的回答均为否定回答,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出具《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认为受测试人***在回答上述问题时均出现了说谎生理反应,***的**可信度较低。该《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经双方质证后,双方对该分析意见中的测试结果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与**公司是否就居间费用的支付达成了一致协议,也即是,**提交的《协议书》是否能够采信。经审查,该《协议书》中的甲方落款处加盖了**公司的公章,虽然没有经办人员签名,也没有落款日期,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尚不足以否认该《协议书》的效力。理由:***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协议书》上加盖的**公司公章是真实的,**公司并未提出该公章有虚假情形,仅提出是**偷盖公章,而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该《协议书》公章落款处系“先字后印”,与之前**公司的意见相悖,**公司虽然提交了大量的证据,但是,相关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系**偷盖公章,因此,对**提交的《协议书》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同时,对于**公司的其他抗辩意见,结合双方的**及其他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海达工程及汇融工程真实存在,**与***即**公司法定代表人二人均有参与该两项工程,而**公司是否参与该两项工程,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是,即使**公司未参与该两项工程,但由于**公司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亦可以视为其债务加入,**公司仍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对于《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测谎测试结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因此,该心理测试结果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仅能作为辅助参考之用。由于双方对《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的测试结果均不予认可,故对该《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本案两次鉴定费用,亦应由**公司自行承担。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与**公司就居间费用的支付已经达成了一致协议,**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1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65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72元,由**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向本院邮寄提交了一组微信聊天记录,共计20页。聊天双方人员为***与**,未说明证明目的。
**公司质证意见:认可该20页聊天记录的聊天人员系**与***,但并非完整的聊天记录。**删除了2017年12月18日和12月20日的内容。2017年12月18日,**说:“那个章不行,你明天拿上来重新盖一下吧”、“要公章”、“你让谁拿上来就可以了”……2017年12月20日,**说:“你没有时间的话,我过来吧”、“他们一直在催我”……根据完整的聊天记录内容可以看出,2017年12月14至21日期间,**始终以其他工程需要**公司**为由,不停催促***见面,双方于2017年12月17日见面后,**次日即表示“那个章不行”、“要公章”,再次连续催促***。直至12月21日***发送了位置,双方再次见面,***拿出公章,由**在其携带的材料上进行加盖(**公司有充分理由怀疑,案涉协议书上的印文正是该期间夹带形成),且聊天记录的整个期间,双方均未就协议书的问题进行过磋商、讨论,**亦从未就居间费用向***进行过主张。因此,**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协议书形成过程的真实性,其删减聊天记录的行为应受否定性评价。
本院认证意见:本院对双方完整的聊天记录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将综合全部聊天记录及全案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本院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中,**公司确认案涉两工程均已完工。
本院认为,**公司确认案涉两项目的承接工作由**负责且均已完工,即协议书中关于以居间费结算的约定具有事实基础。**公司对于协议书上其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一审中,**公司关于协议书先有章后有字的抗辩意见已被鉴定意见推翻,而案涉全部聊天记录等证据亦无法直接证明加盖公章的行为系**所为或并非**公司真实、自由的意思。**公司主张120万元居间费缺乏合理性,但亦未能对案涉两工程结算以及与**之间的款项往来情况提供充分证据或作出合理解释。故在**公司未能提交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对协议书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72元,由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诚
审 判 员 唐 蕾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蒋 超
书 记 员 ***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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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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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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