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龙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沃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杭州龙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9864号
原告:杭州沃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10号(杭州建华装饰材料市场5P区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龙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世型梅路9号深川大厦5楼502.503.5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沃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龙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沃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沃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沃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林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