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龙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劳钢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与杭州龙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1280号
原告:上海劳钢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曹兵,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明,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龙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如琪。
原告上海劳钢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龙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劳钢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依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劳钢钢管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942元,合计诉讼费1,967元,由原告上海劳钢钢管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周 倩
书记员 屠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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