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终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龙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汀城街9号5楼510.511.512.513室。
法定代表人:张如琪,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任涛,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C座612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裕,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龙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5民初8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第一次庭审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时,因当事人申请笔迹鉴定延期审理,此后未再次开庭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即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原审判决。原审判决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5民初87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向夏厅
审判员 程雪原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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