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08执15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8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0号第5幢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49452615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2)23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案款12280元,应缴执行费8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3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可供扣划。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在另案中办理查封登记且均系轮候查封。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应于2023年6月12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于2023年6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3年6月25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12280元,未缴纳执行费84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移动微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08执15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丁  怡 执  行  员    石  慧 执  行  员    张  萍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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