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民终137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0号第5幢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49452615E。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900号6楼6-75、6-76、6-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RBBH9Q。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8层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86533292C。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5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上诉人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向其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银芝
审判员章保军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