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5925号 原告: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0号第5幢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4945261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钱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2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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