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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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5925号
原告: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0号第5幢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4945261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钱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2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