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320号 申请人: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0号第5幢第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2幢一层234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83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琛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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