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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8民初2649号 原告: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10595122。 法定代表人:**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8653329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482号A幢3层3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667377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0号第5幢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4945261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杭州尚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1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608328X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受理原告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与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维公司)、***、**、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公司)、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联公司)、杭州尚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拓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3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高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创博公司、泰联公司、尚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高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全维公司向高新公司偿还代偿款400万元,并向高新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未偿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9%自2021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22日为90560元);二、判令全维公司承担高新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三、判令***、**、创博公司、泰联公司、尚拓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全维公司辩称:全维公司在2021年12月16日之前不存在未按期清偿其他金融机构到期债务的情况。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要求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的条件未成就,高新公司未经核实即代偿案涉款项,全维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7月7日,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联合银行**支行)与全维公司签署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全维公司向联合银行**支行借款50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66%,逾期还款利率上浮50%,借款期间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若全维公司未按期归还联合银行**支行其他借款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联合银行**支行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2020年7月7日,联合银行**支行与高新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高新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若全维公司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联合银行**支行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2020年7月8日,全维公司与高新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约定高新公司为全维公司向联合银行**支行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如全维公司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则应从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高新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未偿还本金总额×逾期贷款利率)。2020年7月8日,***和**向高新公司出具《担保函》,创博公司、泰联公司和尚拓公司分别和高新公司签署了《反担保保证合同》,在前述《担保函》和《反担保保证合同》中,***、**、创博公司、泰联公司、尚拓公司都分别为案涉担保向高新公司提供保证形式的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高新公司代全维公司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所需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合理的费用,以及高新公司为实现反担保利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签署上述文件后,联合银行**支行向全维公司发放了借款500万元。2021年6月25日,高新公司与全维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高新公司继续为全维公司向联合银行**支行展期后的借款提供担保;同日,***和**向高新公司出具《担保函之补充协议》,创博公司、泰联公司、尚拓公司分别和高新公司签署了《反担保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在前述补充协议中,***、**、创博公司、泰联公司、尚拓公司都分别继续为案涉担保向高新公司提供保证形式的反担保。 2021年7月6日,联合银行**支行与全维公司、高新公司等主体又签订了《展期还款协议》,约定案涉借款展期至2022年7月5日归还,其他内容继续按原合同执行。2021年12月16日,联合银行**支行向高新公司发送了《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称全维公司未按期清偿其他金融机构到期债务,要求高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截至2021年12月16日,全维公司尚未清偿的款项为本金500万元与利息21875元。2022年2月24日,高新公司向联合银行**支行支付了担保代偿款共计400万元;2022年2月25日,联合银行**支行向高新公司出具了《代偿证明》,确认高新公司已依约履行担保义务。 本院认为,《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高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等文件向主债务人和反担保人追偿。据此,高新公司要求全维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0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有关违约金计算问题,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未偿还本金总额×逾期贷款利率。经核算,逾期贷款利率为8.49%(借款利率5.66%×1.5)。违约金起算时间从2022年2月24日实际代偿之日开始,并非从2021年12月16日通知代偿之日开始。律师费25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确认。***、**、创博公司、泰联公司、尚拓公司为上述保证行为提供反担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全维公司已经存在涉案诉讼和执行,其再以提前收回的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22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9%计算); 二、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 三、被告***、**、杭州创博通讯技术公司、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尚拓通信技术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24元,减半收取19862元,由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创博通讯技术公司、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尚拓通信技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如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璟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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