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成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兴成电子有限公司与义乌世贸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初179号
原告:杭州兴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11号2幢D座五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一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民,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世贸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青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虞云新,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兴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世贸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兴成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兴成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兴成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3元,减半收取计4741.5元,由原告杭州兴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覃仕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