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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1民初1392号
原告:岱山县双鑫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东沙镇泥峙村中选27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921MA2A35YB6R。
经营者:徐茄娜,女,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营房跟28号,现居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旧宅华龙电子厂往里过高架桥左转100米租赁站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娇,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陶家娄底23号307室,系该租赁站员工。
被告: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太湖源镇青溪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19534214G。
法定代表人:黄海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骏,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标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临岐镇鱼市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552669992E。
法定代表人:鲁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洋,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汪忠鹏,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岱山县双鑫钢管租赁站与被告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杭州标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汪忠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将诉讼请求标的额变更为1209671.88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岱山县双鑫钢管租赁站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岱山县双鑫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87元,减半收取7843.5元,由原告岱山县双鑫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石平统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郑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