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1731号之一
原告:上海闽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靳,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洋,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郑燕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左敦璐656号紫金港商务大厦1111室。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闽鑫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今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程伟忠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钱秋怡
书 记 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