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民初510号
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星星艺术外语业余学校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及第三人浙江盛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荣升达控股有限公司、浙江轩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大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合纵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星星艺术外语业余学校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市萧山区星星艺术外语业余学校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星星艺术外语业余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54元,减半收取18677元,由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星星艺术外语业余学校负担。
审判长 楼继文
审判员 张喜妹
审判员 陈洁雅
书记员 胡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