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大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3执47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浙江金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276号,组织机构代码:72275249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3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金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金大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20964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任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