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6执4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43号,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
法定代表人:上官丹阳。
被执行人:浙江金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276号,组织机构代码:72275249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浙江金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业主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浙江金大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杭州****业主委员会工程款79715.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9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自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强制扣划存款24130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剩余22138元,上述执行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截至2019年3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213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业主委员会。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金大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6执43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