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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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5执134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云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J6B561Q。住所地:江北区西草马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京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36958190B。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三市路1号(2-1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云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京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浙0205民初138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5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江北区育才路〈1-3〉〈2-1〉-〈2-5〉的涉案不动产抵押物,流拍后,申请人以保留价456万元以物抵债,办理过户的相关税费应由申请人承担的由申请人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如被执行人不承担,先由申请人垫付,最后从被执行人履行金额中扣减。以物抵债不足部分,由两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执13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