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03执1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00500016883。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820-828号。
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鸿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810690456。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贤良巷2号(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京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00000075186。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93-295号(2-3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3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执行标的金额2997382.5元及利息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570.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申请费328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市京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天九街231号+233号(****)的房地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张磊
代理审判员张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珺